长春市第六医院关于第二类精神药品开具有关要求的公告
尊敬的患者/家属:
您好!
为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精二药品”)管理,规范临床使用行为,保障药品合法、安全、合理应用,严防流入非法渠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关于推进医疗机构实名制挂号就诊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按照医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就我院精二药品(如阿普唑仑、艾司唑仑、氯硝西泮、佐匹克隆等)开具与调剂管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挂号实名制及审核管理
1.实名制要求:患者就医及开药挂号须实行实名制。现场挂号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医保卡等);他人代办需持患者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代办限制:同一代办人当日最多为2人代办挂号开药。
3.身份核验:医生需核对就诊人员身份,就诊时请主动出示患者有效身份证件,首诊挂号与就诊人不符的,医生有权拒绝诊治;复诊或普通门诊非本人到院开药,需出示患者有效身份证原件、既往门诊病历,代办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无法提供者不予开药。
二、处方开具与调剂规范
1.处方审核:经医生核对患者信息无误后方可开具处方,信息不符者,医生有权不予开具。
2.剂量管控:同一患者一周内仅限开具一次精二药品,药量不超过7日用量。
3.病历要求:首诊患者应到精神科诊室就诊,并保留医生出具的初诊病历。
4.普通门诊管理:普通门诊无法为未经初诊的患者开具精二药品,患者需携带初诊病历,无病历者按初诊流程挂号就诊。
5.发药审核:药剂科调剂药品时,需对处方进行审核,请您提供处方领取药品时,同步出具患者有效身份证件;如审核时发现不合格、身份不符或可疑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
本公告不适用于急诊急救患者。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0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长春市第六医院
2025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