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第六医院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管理制度(试行)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业务人员的行为,根据《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69号及《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急函【2023】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管理制度(试行)》。
二、定义
(一)医药代表,专业解释是指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医药代表主要工作任务是,拟订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向医务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医药代表可通过下列形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在医疗机构当面与医务人员和药事人员沟通;举办学术会议,讲座;提供学术资料;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会议沟通;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
(二)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包括药品、医用耗材、医用仪器设备、信息化软件等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医用仪器设备、信息软件等产品宣传、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也包括以药品、医用耗材、医用仪器设备、信息软件、基本建设等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宣传、推广的人员(药品、设备和医用耗材供货、物资配送、对账、工程安装、维保人员、投标人员、技术人员以及临床试验项目工作人员等除外)。
(三)本制度所称医务人员,主要指医院内与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信息软件、基本建设等管理、使用有关的人员。
(四)“三定三有”,指“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
三、接待管理
(一)职责分工。在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科室负领导责任;相关科室主任(负责人)负本科室直接管理责任:行风办和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制度执行情况和相关人员行为规范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进行约谈和处罚等;药剂科、器械科、信息科、总务科等部门负责医药代表的预约、备案登记和接待管理,做好接待记录;相关职能部门、临床医技科室负责管理本部门/科室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加强教育监督,禁止违规接触;保卫科负责协助相关科室监控医药代表在院内的行为活动,对违规出入医院的医药代表实施管控。
(二)接待原则。按照公开透明、行为规范、管理有序的原则,根据来访目的实行分类管理,接待部门应当按照“三定三有”要求进行接待。
“定时”接待时间定为每周三下午13:00-16:00(特殊情况以医院通知为准);
“定点”接待地点定为行政办公楼二楼第一会议室;
“定人”接待人员根据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预约申请情况确定,一般为药剂科、器械科、总务科、信息科、医务科、相关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分管院长参加,接待时不少于3人,行风办或纪检监察室进行监督或不定期抽查监督。
“有预约”即预约登记。
医药代表在备案的前提下,从医院官方网站下载《长春市第六医院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预约登记表》,填写后发到相关职能科室指定邮箱。特殊情况未在网上预约,到医院行风办领取预约登记表,填写后由行风办根据分类交于相关职能科室或指定专人及时进行预约登记,根据医药代表来访需求,进行资质审核,审核通过后征求临床医技等相关科室及分管领导意见,2个工作日内相关职能科室邮件或电话回复预约代表接待时间、地点、来访所需提供资料及其他相关事宜(初次来访者需在医院网站下载《长春市第六医院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药品供应商代表需同时提供医药代表官方备案平台下载的备案信息表《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填写后与预约登记表一并上传),资料分别留存于相关职能科室、行风办和纪检监察室备案。
“有流程”
1、建档备案: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医药服务工作前,需向我院相关职能科室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委托企业相关资质、企业法人委托书、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廉洁承诺书、信用中国诚信证明、《长春市第六医院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药品供应商代表需同时提供医药代表官方备案平台下载的备案信息表《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等资料,资格审核,建档备案。委托业务人员备案信息有变更时,相关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信息,并同步变更网站上公示信息,及时通知医院,重新上报备案信息。
2、预约登记:按预约登记要求执行。
3、资格复核:接待当日,相关职能科室应当对来访医药代表的相关资料进行再次审核,包括医药代表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预约情况、相关产品详细资料等,被接待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不予接待,特殊情况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否则取消接待,如多人拜访,一人一表一备案。
4、规范接待:按照“三定三有”要求规范落实。
5、接待记录:内容详尽、真实,留存备查。
“有记录”即接待时由接待科室填写好《长春市第六医院医药代表拜访院内医务人员接待登记表》,并详细做好拜访事项记录,由接待科室负责保管备存。
四、接待内容与行为规范
(一) 接待内容:
1、收集医药代表所提供的资料。
2、介绍和沟通新医疗药品、医疗器械(耗材、仪器、设备)、信息建设、基础建设等情况。
3、收集、反馈产品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
4、提供产品使用指导及其他相关服务。
5、安排学术讲座,开展学术推广等。
6、其他项目的接洽与沟通。
(二) 行为规范
1、医药代表应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坚持诚实守信原则,规范推广行为,客观准确传递信息,推荐安全、有效、经济和优质的产品,不得隐匿产品相关问题,误导医务人员使用,如夸大或误导药物疗效,隐匿药品已知不良反应信息或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等。
2、严禁医药代表擅自在门(急)诊、医技科室及住院病区等医疗重点区域活动,严禁在非接待时间和非指定地点接触医务人员。
3、医药代表不得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仪器设备的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坚决抵制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促销行为。
4、禁止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得在业务活动中向医务人员提供回扣、吃请,赠送贵重礼品等行为,不得私自赞助医务人员借举办学术会议之名安排旅游等违规活动。
5、禁止医药代表参与统计医生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或实施其他干预、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6、严禁医药代表未经备案和医院同意开展学术推广活动。
7、全院医务人员不得在非接待时间和非指定地点私自接触医药代表。如医务人员在非接待时间和地点遇到医药代表来访,应态度明确拒绝接待,立即劝退,告知接待流程,如仍不能劝退,通知保卫科协助处理。
8、医务人员应规范诊疗,恪守医德,廉洁自律,严禁收受医药公司及其代表给予的回扣,不得参与未经医院批准同意的学术推广等活动,不得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开单提成,不得将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不得违规向医药代表提供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不得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9、医药代表和全院医务人员都要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
五、监督与罚则
(一)监督
(1)在门(急)诊、住院部医生办公室等诊疗区域张贴“严禁医药代表入内”告示,在医院显著位置公示“九项准则”和举报电话,并在重点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
(2)行风办和纪委监察室会同医务科、药剂科、器械科、门诊部、总务科、保卫科等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深入病房、门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违规擅自在医疗重点区域活动或开展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立即阻止、驱逐,保留证据。
(二)罚则
1、相关职能科室和临床医技科室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要求接待医药代表,一经发现,由行风办和纪检监察室约谈涉事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并全院通报批评;再次发现扣发涉事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当月奖励性绩效,情节严重的,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评先和晋升资格;涉嫌严重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组织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发现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首次发现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代理的产品3个月,再次发现将其纳入医院“黑名单”,禁止其两年内在医院的业务活动或终止合作,未付款项延后处理。
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长春市第六医院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预约登记表.docx
附件3:《长春市第六医院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预约登记表》报送方式.docx